所谓“神韵晚会”是由邪教组织“法轮功”一手包装策划,绝非普通的文艺演出,而是披着文化外衣宣扬邪教。“神韵晚会”移植、嫁接“法轮功”的邪教教义和影射攻击中国与中国人民的内容片段,玷污和歪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蒙蔽、欺骗甚至毒害广大不明真相的观众。
我们呼吁广大在墨西哥的华侨华人,认清“神韵晚会”及其背后组织者“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真实面目,在墨西哥共同抵制并揭露这一虚假、丑陋的伪文化演出。
一、认清“神韵晚会”的真面目
“神韵艺术团”是由邪教组织“法轮功”头目李洪志直接指挥的邪教附属组织。“神韵艺术团”打着“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幌子在世界各地大搞所谓的“神韵演出”,并吹嘘该演出是“五千年历史文化蕴含的神圣之美,是一生中不容错过的奇观”,欺骗不明真相的民众前往观看。李洪志本人更公开声称,“神韵晚会”是他让各地“法轮功”组织举办的。晚会“不是给常人娱乐的”,而是“要展现大法弟子的风貌……救度众生、讲清真相”。事实证明,所谓“神韵晚会”根本就不是什么文艺演出,而是“法轮功”搞邪教和反华宣传,扩大影响并聚敛钱财的政治工具,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玷污和歪曲,是对观众的欺骗、愚弄和毒害。
(一)“神韵晚会”内容充斥政治色彩。
2017年3月3日,加拿大《环球邮报》网站登载了女作家、该报舞蹈评论员兼艺术创作人玛莎·夏巴斯的评论文章。作者描写了观看“法轮功”的“神韵艺术团”在多伦多演出前后的感受,批评“神韵”假借艺术之名而暗中行“法轮功”宣传之实,存在“粗鲁的政治动机”。
2015年4月29日,美国《外交政策》杂志亚洲版主编艾萨克•斯通•菲什,在该杂志的网站撰文评论“法轮功”的“神韵演出”只是作一场政治表演秀。
2014年3月18日,美国《洛杉矶周报》刊发知名亚裔美国文化评论家Ada Tseng的文章,批评“法轮功”“神韵演出”打着传承“中国传统舞蹈”幌子进行政治宣传。
(二)“神韵晚会”就是在为“法轮功”搞宣传。
2013年2月7日,美国《华盛顿时报》刊登独立记者特里·伯尼克文章《“神韵”:艺术、真相和政治在肯尼迪艺术中心的交锋》称,“法轮功”是反科学的。一些观众直言,“神韵”就是在宣传邪教。
2010年12月25日,《圣彼得堡时报》表演艺术评论家约翰·弗莱明发布博文称,“神韵晚会用歌舞传递法轮功政治信息”。
英国《电讯报》2008年2月25日文章《神韵,借娱乐之名,行宣传之实》称,晚会的“杂技、唱歌、舞蹈,所有的演出技巧都是变着法子在为法轮功做宣传服务的”。
(三)“神韵晚会”玷污中国文化,水平低劣。
2015年1月2日,加拿大视觉艺术家兼策展人英格丽德•迈尔霍费尔投书《汉密尔顿观察者报》网站,描述了她从订票到被迫观看“法轮功”“神韵演出”的经历。她认为,“神韵”网站售票存在欺诈,而且虽然“神韵”自己声称是在传播中国传统文化,实际上,演出却将宣传“法轮功”放在重点,谎称受到中国政府迫害,“艺术”水准极其糟糕。
英国《旗帜晚报》报道《“神韵”玷污中国文化》称:“可惜晚会老套而伤感,糟糕的主持人滑稽做作,背景投影令人哭笑不得,舞蹈套路使舞剧导演都感到羞愧难当。”
澳大利亚著名的舞蹈家和艺术评论家乔丹·贝斯·文森特,2010年5月28日在澳大利亚《时代报》网站对“神韵”晚会进行评论,指出“神韵”演出选择在其演出的广告材料中隐瞒演出的目的和内容”。
Yelp和Tirpadvisor是欧美最知名的点评类网站,许多观看过“神韵晚会”的外国网友在网站留言,认为演出水平低劣,简直是对艺术的亵渎,“这更像是花钱去支持一场邻居女儿参与的演出”。
日本东京职业民俗艺术家及传统魔术表演者纸磨吕于曾花高票价去看“神韵演出”,评价“神韵”艺术上“感觉很粗糙”,他自己“开始的30分钟竟然睡着了。
(四)越来越多的人看清了“神韵晚会”的真面目。
亚马逊公司首席技术官和副总裁韦纳尔•维格斯,在其个人推特账号上说:“很不幸,“神韵”是“法轮功”不折不扣的宣传工具,大肆宣扬‘革命是邪恶的’,不推荐。”
美国《亚特兰大宪法报》网站登载了题为《“神韵”归来,华丽中夹杂着煽动性政治潜台词》新闻评论,提醒读者“神韵”演出”与邪教“法轮功”有关系,要事先了解其演出中存在的煽动性政治潜台词。
美国《纽约时报》报道《一场有人难以看下去的中国文化演出》中提及“不少人都是奔着舞蹈、唱歌和杂技去的,他们并不知晓“晚会”同“法轮功”之间的关系。当“法轮功”的宗教信仰和政治目的开始溶入表演时,开始有人觉得上当受骗而选择离场。”
迈入新时代的中国正逐渐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在世界舞台的聚光灯下,世界对中国的关注,对中国历史文化的关注正在与日俱增。希望大家在尽情享受这份文化大餐的同时,也要小心鉴别,不要被“神韵晚会”这种冒牌演出所欺骗蒙蔽,而错过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美好体验。
二、“法轮功”是典型邪教性质的非法组织
“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由李洪志于1992年5月建立,杂糅“禅密功”“九宫八卦功”和泰国舞蹈动作而成的五套功法和《中国法轮功》《转法轮》等一系列邪说构成,1999年7月被中国政府依法取缔。
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后,全国各地城市相继出现了一批以“特异功能”为名的迷信活动。这股迷信“风潮”打着“人体科学”的旗帜,将气功神秘化、巫术化。一时间,各种“气功大师”纷纷“出山”,声称修炼本门功法,可以诱发人体特异功能,可以透视遥感、呼风唤雨、预知一切。他们自我神化,蛊惑人心,借传功收徒,大肆敛财。社会转型时期,一些弱势群体、精神迷茫的失落人群,试图从神秘主义的信仰中寻找精神寄托或超能力的解脱,成为邪教势力诱惑蒙骗的主要群体。
“法轮功”就是在当时这种气功热、“人体特异功能”热的背景下滋生出的一种邪教组织。自初创起,“法轮功”就是以大中城市民众为其主要传播对象,打着“真善忍”提升道德修养的幌子,以祛病健身为名,引诱弱势群体,扩张势力。据统计,在“法轮功”修炼者中,老年人群体约占60%~70%,其中以女性居多。
李洪志,男,1952年7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原怀德县公主岭镇),1960年至1969年,先后在长春市珠江路小学、第四中学、第四十八中学读书;1970至1978年先后在总后201部队八一军马场、吉林省森警部队吹小号;1978年至1982年在森警部队招待所当服务员;1982年至1991年转业到长春市粮油公司保卫科工作;1991年停薪留职后从事“气功”活动,1992年5月起传播“法轮功”。
根据长春市公安局绿园派出所证明:1994年9月24日,李洪志将出生年月日由1952年7月7日变更为1951年5月13日,并更新办理了身份证。李洪志为什么要处心积虑更改自己的出生日期呢?原来1951年5月13日是我国的农历四月初八,相传是佛祖释迦牟尼的诞辰,李洪志把自己改为与释迦牟尼同日诞生,冒称是“释迦牟尼转世”,达到其神化自己、愚弄欺骗世人的目的。
李洪志从1988年开始学练气功,先是师从李卫东学习“禅密功”,一共参加了两期学习班,后来又跟随于光生学练“九宫八卦功”。有了这两门气功的基础,李洪志开始打着气功治病的旗号诈骗钱财。1991年,李洪志到泰国投亲居住一段时间,回来后就吹嘘得了佛法。他参照各门气功、泰国舞蹈、武术等动作,七拼八凑形成了“法轮功”的“功法”。1992年起,李洪志在长春开班授课,并到各地“讲法”,传播“法轮功”。
1993年4月,李洪志出版了《中国法轮功》一书,1993年12月,又出版了《中国法轮功》(修订本)。这一时期,“法轮功”组织尚未正式形成,主要活动是李洪志在几个气功爱好者帮助下传授“五套功法”。这时,李洪志的真实目的不过是借用这种手段敛取群众钱财。
1993年,李洪志在北京建立全国性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此后陆续在全国各地设立39个“辅导总站”、1900个“辅导站”、28000个“练功点”,被蛊惑蒙骗的群众200万人。“法轮功”组织实施教主集权,一切听从“师父”李洪志指挥。
这一时期,“法轮功”不仅成立了全国性非法组织,而且逐步有了一套完整的歪理邪说或者邪教“教义”。1994年12月,李洪志推出邪教理论书籍《转法轮》,成为“法轮功”的一个转折点。李洪志不再强调“练功”,而是强调“学法”即学习所谓“法轮佛法”(后改称“法轮大法”)。李洪志吹嘘“法轮佛法”是“世界上一切学说中最玄奥、超常的科学”,称自己“给人留下了一部上天的梯子——《转法轮》”;“法轮佛法”是“唯一能度人的正法”,他李洪志是“唯一传正法”的人,是比一切传统宗教教主都要高明的新教主、救世主,他甚至还可以“再造”人类、“再造”地球上的物质、“制造”新的地球等等。
这时的“五套功法”只不过变成了一种旗帜和招牌。李洪志甚至说谁要认为“法轮大法”是低层次的气功,就是“在传邪法”,练习“法轮大法”就是要读他的书。李洪志的随便几句谎言都被他吹嘘成“经文”(“经”也是佛教名词,即经典,“经文”即被尊崇为典范的著作、文章、语言),到处“讲法”,神化自己,宣扬歪理邪说。“法轮功”的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完全成了一种邪教组织的代名词,并迅速坐大成势。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散布歪理邪说,对练习者及其家庭、对社会的危害日益凸显。李洪志要练习者相信,只有“舍弃人间一切情和爱”,专心学他的“法轮大法”,就能不断“上层次”,最后“圆满”“上天国”,修成“佛、道、神”。李洪志靠“法轮功”散布的歪理邪说控制了练习者的思想,对李洪志唯命是从,不能有任何怀疑,很多练习者身心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伤害,一些人因痴迷“法轮大法”走火入魔,有病不治、精神失常、自杀杀人等恶性事件不断发生。据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数字,截至2000年4月前,因痴迷“法轮大法”而自杀和拒医拒药致死者达1559人,致精神障碍者651人,杀人害命者11人,致残者144人。
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对于“法轮功”破坏家庭、危害练习者身心健康、危害社会稳定、非法敛财等问题,早就表示了强烈的不满。他们通过多种途径要求政府处理“法轮功”组织。一些受害者家属、新闻工作者和科学家在新闻媒体上揭露、批驳了“法轮功”危害社会的行径。
1996年6月17日,《光明日报》发表评论《反对伪科学要警钟长鸣——由<转法轮>一书引出的话题》,该文指出,“《转法轮》是一部宣传封建迷信的伪科学图书”,并逐条批驳了“法轮大法”的“真正往高层次上带人”“宇宙大法”“地球毁灭”等歪理邪说。
1998年4月,山东《齐鲁晚报》刊登了《请看法轮功是咋回事》和《法轮功大师聚财有道》两篇批评文章,采访报道了数起“法轮功”练习者有病拒绝就医吃药而延误病情甚至导致死亡的病例。
1998年5月24日,北京电视台《北京特快》节目播出了《上岗证能否扫清假气功》的专题片,采访报道了一个博士生因练“法轮功”走火入魔导致瘫痪的事例。
1999年4月初,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在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主办的刊物《青少年科技博览》上,发表文章《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通过身边真实的事例,揭露了“法轮功”歪理邪说的欺骗性和伪科学性。
此外,沈阳电视台、中国青年报、健康文摘报、河北沧州日报等十几家新闻媒体也先后播发、刊载了揭露“法轮功”危害的文章和报道。
李洪志以宇宙最大的佛自居,宣称“法轮大法”是“唯一正法”,谁要反对李洪志和“法轮大法”,谁就会被李洪志和“法轮功”诬蔑为“魔”,煽动练习者“除魔护法”。他所谓的“魔”包括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政府机关。从1996年起,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煽动练习者非法围攻新闻单位和政府机关达300多起,其中300人以上的就有78起。
1999年4月25日,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煽动上万名练习者到中共中央、国务院所在地中南海周围非法聚集示威,向中央施压,妄图谋取社会和政治地位。“法轮功”的荒诞性、极端性、破坏性、疯狂性凸显,严重破坏了正常社会秩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公害。
1999年10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的第一条对邪教组织做了界定:“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他人,发展、控制成员的非法组织。”这个界定包含四个要素: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形成歪理邪说和组织,散布歪理邪说是其控制和发展成员的主要手段其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组织是非法组织。“法轮功”组织具有上述邪教的所有重要特征,是典型邪教性质的非法组织。
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概括了“法轮功”邪教的六大特征: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的本质和危害,为认定“法轮功”邪教组织提供了事实标准。
三、中国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取得重大胜利
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发出《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指出“经查,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非法活动。据此,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
同日,公安部发出关于禁止“法轮功”从事非法活动的六条《通告》。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已于1999年7月22日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
1999年7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出《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9年7月29日,公安部发出了对李洪志的《通缉令》:“李洪志组织和利用‘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宣扬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并未经依法申请和许可,组织、策划集会、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活动,涉嫌犯扰乱公共秩序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予以通缉。”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颁布。
四、中国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重要意义
中国依法取缔了“法轮功”邪教组织,彻底摧毁其全国性组织体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教育转化和后续帮教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认清“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反动本质和危害,对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顺利建设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具有深远历史意义。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和法律的根本要求。长期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在为充分地享有和实现人权而努力奋斗。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致力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注重社会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等思想,由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2006年6月,中国政府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届会议上提出五项主张:第一,享受人权需要和平的环境;第二,享受人权需要可持续的发展;第三,享受人权需要和谐包容的社会;第四,享受人权需要建设性对话与合作;第五,享受人权需要有效的机制保障。
“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群众,并控制其内部成员,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构成了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精神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的严重侵犯。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并对其违法犯罪活动予以惩治,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正义之举,既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也符合中国的宪法法律和国际人权准则。
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就是生命权、生存权和健康权。一个人如果连生命和健康都不存在了,其他的任何权利都无从谈起。许多“法轮功”的练习者最初是抱着“祛病强身”的目的开始修炼的。李洪志鼓吹什么“信则灵,练就行”,有病不就医、不吃药,导致不少信徒有病拒绝医治或延误治疗,最终命断“法轮功”。
只有依法取缔“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才能真正保障社会全体成员最基本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才能保障公民的信仰和言论自由;才能保障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才能保障现代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是一个实行法治的国家,中国政府是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是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政府的责任。在处理邪教组织“法轮功”的问题上,中国政府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依归,以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为出发点,把尊重人权与实行法治紧密结合起来,以法治保障人权,依照法治原则对违背人性、摧残生命、践踏人权的邪教组织“法轮功”给予应有的惩治,是对人权最有力、最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二)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李洪志把自己的生日改成“佛诞日”,称自己是“释迎牟尼转世”,并鼓吹自己童年由佛家全觉大师传授独传修炼法门,8岁时修炼圆满,12岁时得道家功夫。
他一方面自称是释迦牟尼转世,到处以“佛法无边”招牌欺世诓人,另一方面又公开污辱和亵渎宗教,妄称“所有宗教都是假的,神是不承认宗教的”,“现在的宗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包括犹太教不能度人,是低的东西”,“目前,全世界只有我一个人在传正法”,“我能把整个人类度到光明世界中,是比释迦牟尼、老子、耶稣还高的救世主”。
“法轮”本来是佛教的法器,是佛教的专用词汇,佛教借用“轮”来比喻佛法具有摧邪显正的作用。佛教经典将佛陀说法称为“转法轮”,将佛教的发展喻为“法轮常转”,法轮图案成为佛教的标志之一,并在1956年确定为佛教的教徽。然而,佛教的标志法轮图案竟被李洪志歪曲篡改成为“法轮功”标志的一部分,歪曲成“宇宙的缩眼”,成了李洪志可以随意安装在学员腹部的一个不伦不类的东西。他胡说什么法轮“可以旋转,正转度己,反转度人”等等,简直荒谬绝伦,同佛教南辕北辙。
正因为如此,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得到宗教界的一致拥护。1999年8月1日,中国佛教协会赵朴初会长向新闻媒体发表的谈话(见《人民日报》1999年8月2日,《关于“法轮功”问题的谈话》),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他说:“我坚决拥护中共中央关于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的决定,这是十分必要、非常及时、完全正确的。这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它为人民消灭了一个大祸害,为国家清除了一个大障碍,为社会割掉了一个大毒瘤,为科学扫除了一个大障碍,也为佛教消除了一个最大最毒的附佛外道,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思想政治战线上的一个伟大胜利。”
1999年10月28日,首都宗教界和社科界部分人士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座谈会,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中国天主教神哲学院部分负责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以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到场,严厉批判“法轮功”邪教。
(三)促进和加强了反邪教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由于各国不同的文化背景、国家体制、政治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因此,对邪教的判定存在不同的标准,在处置邪教问题的做法上也不尽一致。
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后,李洪志潜逃海外,打起了借传播“传统文化”掩盖自身邪教性质的主意,在美国建立“法轮功”总部,把触角伸到了一些国家和地区。
为增进各国对中国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理解和支持,中国积极主动开展“走出去,请进来”方式,宣传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正义主张,揭露“法轮功”邪教的现实危害,使越来越多国家对中国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表示认同和理解。
本文转载自墨西哥《华文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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